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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

時間:2021-12-26 17: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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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18〕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宣傳部會同中央網信辦、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擬定的《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

為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繼續推進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關于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要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構建有文化特色的現代企業制度,堅持正確導向和經營方向,堅持國有資本主導地位,積極穩妥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推動企業做強做優做大。

(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公司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依法定程序,以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方式進入董事會、經理層、內設監事會,黨委(黨組)書記同時任董事長(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黨員總經理一般擔任黨委(黨組)副書記,專職副書記一般進入董事會。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研究討論涉及內容導向管理的重大事項及公司運營與發展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項,并作為董事會、經理層決策的前置程序。建立健全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作用,促進依法經營、依法管理。

(三)從事內容創作生產傳播的公司,設立總編輯或藝術總監等專門崗位,設董事會的,須設立編輯委員會或藝術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為董事會有關內容導向管理的重大事項提供決策咨詢。

(四)推進國有文化企業內部資源整合,進一步聚焦主業,壓縮企業管理層級,將投資決策權向三級以上企業集中,減少法人戶數。

二、關于國有文化資產管理

(五)建立健全黨委和政府監管國有文化資產的管理機構,完善黨委和政府監管有機結合、宣傳部門有效主導的管理模式,實現管人管事管資產管導向相統一,推動黨政部門與其所屬的文化企業進一步理順關系,推動主管主辦制度與出資人制度相銜接。

(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要認真做好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產權登記等基礎工作,依法落實原有債權債務。國有文化企業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注冊資本增減、重組整合、破產解散、改制上市、國有產權轉讓、無償劃撥、組建集團、發行債券、法定代表人變更等重大變動事項,報同級國有文化資產管理機構審批,并按有關程序和規定辦理。

(七)國有文化企業依照相關規定定期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社會效益情況。加強國有文化企業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綜合考核,探索建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與社會效益考核相結合的綜合評價體系。

(八)建立健全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通過國有資本金注入,優化國有資本配置,發揮國有資本引導作用,推進國有文化企業兼并重組、轉型升級,促進文化產業布局優化。

(九)推進國有文化資本授權經營,形成國有文化資本流動重組、布局調整的有效平臺,優化資源配置,推動國有文化企業增強實力、活力、抗風險能力,更好地發揮控制力、影響力。

三、關于資產和土地處置

(十)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轉制過程中,對于清查出的資產損失按規定報經批準后進行核銷;切實維護銀行合法債權安全,嚴肅處理各類借轉制之名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維護金融安全穩定。轉制后財務制度應執行《企業財務通則》,會計制度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

(十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涉及的原劃撥土地,轉制后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經批準可采用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國有參股企業或非國有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可采用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

四、關于收入分配

(十二)轉制后執行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由國有文化企業自主編制,按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報有關部門核準或備案后執行。完善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工資效益聯動指標應同時選取反映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指標。建立健全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以崗位價值為依據,以業績為導向,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并結合企業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合理確定不同崗位的工資水平,使職工工資收入與其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緊密掛鉤,合理拉開工資分配差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有文化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主管主辦部門要加強對國有文化企業工資收入分配的指導和監督,規范國有文化企業收入分配秩序。

(十三)完善國有文化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機制,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公司的負責人收入分配應與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綜合評價考核結果掛鉤。

五、關于社會保障

(十四)轉制后自企業登記注冊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十五)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繼續執行現行辦法,也可按照所在統籌地區相關規定納入離休人員醫藥費單獨統籌,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中,原享受公費醫療的,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可以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

(十六)中央各部門各單位設在地方的出版單位、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單位在地方的派出(分支)機構的人員,轉制后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

六、關于人員安置

(十七)對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原事業編制內人員,本人申請并經轉制單位批準,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十八)轉制時,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自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轉制后企業的工作年限。轉制后根據經營方向確需分流人員的,應按照規定處理勞動關系,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條件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十九)轉制企業應當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轉制時,對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金,可從評估后的凈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凈資產不足的,財政部門也可給予一次性補助。

七、關于財政稅收

(二十)財稅部門應認真落實適用于轉制企業的現行財稅優惠政策。

(二十一)原事業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后繼續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撥付;轉制前人員經費由財政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尚未解決的,轉制時由財政部門一次性撥付解決;轉制前人員經費自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轉制后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住房補貼資金,由轉制單位按照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政策以及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從本單位相應資金渠道列支。轉制后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

(二十二)為確保轉制工作順利進行,同級財政可一次性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主要用于資產評估、審計、政策法律咨詢等。

(二十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征五年企業所得稅。

(二十四)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五年內免征房產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可繼續免征五年房產稅。

(二十五)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六)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十七)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2020年年底前省屬重點文化企業可免繳國有資本收益。

八、關于法人登記

(二十八)轉制后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原單位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按有關規定經批準可繼續注冊使用。

(二十九)轉制后須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并依法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九、關于黨的建設

(三十)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轉制過程中,要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做好黨組織設置工作,理順黨組織隸屬關系,堅持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置、黨組織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同步配備、黨的工作同步開展,實現體制對接、機制對接、制度對接和工作對接,充分發揮企業黨委(黨組)領導作用。把黨建工作要求寫入企業章程,明確黨組織的地位作用、職責權限、設置形式、經費保障等內容和要求,確保企業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企業黨組織的領導關系要按照有利于加強黨的領導和開展黨的工作,有利于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原則確定。黨委宣傳部門、組織部門要加強對國有文化企業黨建工作的指導。

(三十一)轉制企業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站穩政治立場。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黨建工作機構、配備黨務工作人員,大型文化企業(集團)應設置專門的黨建工作機構和專職抓黨建工作的副書記。積極吸收各方面人才特別是優秀青年入黨,著力擴大在采編、創作等崗位的黨員比例。建立企業黨建工作責任制和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報告制度,開展黨委(黨組)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工作。加強黨員教育管理,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加強黨支部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創新黨組織活動方式,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由中央宣傳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并發布名單;地方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按照登記管理權限,由地方各級宣傳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和發布名單,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傳部、財政部和稅務總局。除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所列政策外,上述政策凡未注明具體期限的,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

為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企業發展,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關于財政稅收

(一)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應通過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現有資金渠道,創新資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體系,支持文化企業發展。

(二)對電影制片企業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轉讓版權取得的收入,電影發行企業取得的電影發行收入,電影放映企業在農村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征增值稅。

(四)落實和完善有利于文化內容創意生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經營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加大對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項目扶持力度,加強國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設。

(六)加大財政對文化科技創新的支持,將文化科技納入國家相關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加強國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設,積極鼓勵文化與科技深度融合,促進文化企業、文化產業轉型升級,發展新型文化業態。

(七)通過政府購買、消費補貼等途徑,引導和支持文化企業提供更多文化產品和服務,鼓勵出版適應群眾購買能力的圖書報刊,鼓勵在商業演出和電影放映中安排低價場次或門票,鼓勵網絡文化運營商開發更多低收費業務。加大對文化消費基礎設施建設、改造投資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社會力量、社會資本參與機制,促進多層次多業態文化消費設施發展。

(八)認真落實支持現代服務業、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等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促進中小文化企業發展。

二、關于投資和融資

(九)對投資興辦文化企業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并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費用。

(十)在國家許可范圍內,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投資文化產業,參與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允許以控股形式參與國有影視制作機構、文藝院團改制經營,在投資核準、銀行貸款、土地使用、稅收優惠、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對外貿易等方面給予支持。

(十一)鼓勵國有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作為文化產業的戰略投資者,對重點領域的文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創新基金投資模式,更好地發揮各類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的引導和杠桿作用,推動文化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并重組,切實維護國家文化安全。

(十二)創新文化產業投融資體制,推動文化資源與金融資本有效對接,鼓勵有條件的文化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壯大,推動資產證券化,鼓勵文化企業充分利用金融資源,投資開發戰略性、先導性文化項目。

(十三)通過公司制改建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文化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上市。鼓勵符合條件的已上市文化企業通過公開增發、定向增發等再融資方式進行并購和重組。鼓勵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進入中小企業板、創業板、新三板、科創板等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擴大融資,鼓勵以商標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和項目未來收益權提供質押擔保以及第三方公司提供增信措施等形式,提高文化企業的融資能力,實現融資渠道多元化。

(十四)針對文化企業的特點,研究制定知識產權、文化品牌等無形資產的評估、質押、登記、托管、投資、流轉和變現等辦法,完善無形資產和收益權抵(質)押權登記公示制度,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下,進一步推廣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供應鏈融資、并購融資、訂單融資等貸款業務,加大對文化企業的有效信貸投入。鼓勵開發文化消費信貸產品。

(十五)探索建立符合文化企業特點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制度。加強對文化企業的分類監管,鼓勵各類擔保機構對文化企業提供融資擔保,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方式分散風險。

三、關于資產和土地處置

(十六)發生分立、合并、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國有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的文化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工作中發現的資產損失經確認后應當依次沖減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

(十七)文化企業改制涉及的原劃撥土地,改制后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國有文化企業改制為授權經營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經批準可采用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文化企業改制為一般競爭性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可采用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

(十八)利用劃撥方式取得的存量房產、土地興辦文化產業的,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劃撥方式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

(十九)將文化類建設用地納入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效保障文化產業設施、項目用地需求。鼓勵利用閑置設施、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發展文化產業。鼓勵將城市轉型中退出的工業用地根據相關規劃優先用于發展文化產業。企業利用歷史建筑、舊廠房、倉庫等存量房產、土地,或生產裝備、設施發展文化產業,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

四、關于工商管理

(二十)允許投資人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評估作價出資組建文化企業,具體按國家法律規定執行。

上述政策適用于所有文化企業,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編輯:史耀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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